小學生騎共享電動自行車造成事故 其監護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停放整齊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共享自行車,有需求的行人拿出手機,掃碼即可騎行,這種自助使用的共享方式給大眾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使用的低門檻本是它的優點,但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隱患。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就是因為小學生違規騎行電動自行車導致他人受傷所引發。
該案的被告小武(化名)未滿12周歲,是一名小學生。那天,小武通過掃碼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騎行過程中與在道路旁搬貨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共享車輛損壞、李某骨折的事故。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審理,法官認為:小武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所駕駛的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承擔主要責任。由于小武在事故發生時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原告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武的父親賠償了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注意: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電動自行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海曙法院提醒,現實生活中,有些家長對孩子騎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行為未加重視,甚至提供賬號或直接幫未成年人掃碼開車,屬實不妥。監護人應履行好監護職責,對家中不符合騎行年齡規定的未成年人加強相關引導教育,禁止違規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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