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學平衡車受傷,俱樂部是否承擔教育機構責任?
扭扭車、平衡車、滑板車……如今,有些“車”不僅是玩具,甚至還升級成了比賽項目,相應的培訓班也隨之興起。孩子學平衡車受傷,平衡車俱樂部是否需要承擔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寧波鄞州法院就曾審理過一起由平衡車培訓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一起來看。
2019年,胡女士在寧波M公司為女兒晶晶(化名)報名了平衡車培訓班,并支付培訓費1萬余元,隨后晶晶在該公司經營的平衡車俱樂部參加多次室內培訓。
2020年9月,4周歲的晶晶在參加第一次室外培訓時,不慎摔倒受傷。經診斷,晶晶兩顆牙齒脫落、兩顆牙齒錯位以及牙床損傷。
事故發生時,室外場地為水泥地,騎道上沒有設置護欄。當時有兩名工作人員位于訓練場內,一名負責管理學生,一名負責計時,負責管理學生的教練事發時背對晶晶,沒能及時保護。
事故發生后,M公司積極處理相關事宜,陪晶晶就診、墊付醫療費、多次探望等。但關于賠償問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2021年7月,胡女士作為晶晶的法定代理人,以M公司侵權為由向寧波鄞州法院起訴,要求M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萬余元,以及后續治療和牙齒矯正費2.7萬元。
M公司答辯稱,平衡車俱樂部不屬于教育機構,無需承擔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且已經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侵權不能成立;即使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也過高。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M公司需承擔教育機構責任,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責任比例。
M公司作為一家平衡車培訓機構,雖未在教育部門備案,但其實際從事的是教育培訓類的工作,通過系統培訓向學生傳授體育類的技能,同時應在培訓期間承擔保護學生以及避免學生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職責。故應認定M公司需承擔教育機構責任。并且,晶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M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需M公司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晶晶雖已多次參加過室內培訓,但卻是第一次參加室外培訓,M公司未另行告知晶晶及胡女士關于室外培訓的注意事項,亦未制定相關安全保障制度;事發現場,室外場地為水泥地,無相關保護措施,教練也未時刻關注晶晶的騎行情況;M公司應當預見晶晶首次參加室外培訓有可能因經驗不足、過障礙困難等原因而摔倒受傷,但其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顯然沒有盡到完全的管理職責,故M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基于平衡車運動本身系一項具有風險的體育運動,家長應當預見未成年人參加該運動可能帶來傷害的風險,法院酌情認定M公司對胡女士主張的民事賠償承擔80%的責任比例。
關于后續治療費,胡女士表示,晶晶是一個4周歲的孩子,摔斷的是乳牙,可能會導致恒牙無法萌出或者萌出后長殘,但是牙齒矯正治療或種植需待晶晶十幾歲之后,所以主張了后期治療和矯正等費用。
承辦法官通過鄞州法院專家輔助人制度咨詢了某三甲醫院口腔科主任,專家認為乳牙摔斷無需種植,根據晶晶的病歷資料來看,對之后恒牙的萌出基本不會產生太大影響。故在該案中,法院對胡女士主張的后續治療及牙齒矯正費用不予處理,胡女士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法院酌情調整為4000余元,依法判決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合計3000余元。目前M公司已自動履行。
發生了這樣的事故之后,晶晶也不可能繼續參加培訓,胡女士希望另行提起違約之訴要求M公司退還剩余培訓費用。
為避免當事人訴累,讓當事人的“一件事”在“一個地”得到快速解決,鄞州法院就胡女士該項主張單獨組織雙方調解,最后M公司同意退還5000元,并當場履行。
承辦法官李蘇寧提醒,近年來,未成年人從學科類培訓趨向體育、藝術等培訓,但相關培訓機構無需教育部門備案,不屬于典型的教育機構,亦不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制約,未成年人出現權利受到侵害時常常維權無門。
該案原告事發時只有4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自我保護能力都較差。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需要教育機構來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所以此類培訓機構應在其管理的范圍內對培訓對象的人身安全有關的事務盡到妥善管理的職責,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的活動中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
而對于家長來說,培養孩子的體育技能是好事,但在選擇項目和培訓機構時也要審慎,教學是否專業、經營資質是否良好、場地情況、教育方式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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