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③】
違停車輛因失火受損,車主亦將承擔責任
寧波奉化章先生的私家車徹底“火”了。
2019年11月,寧波市奉化區岳林街道某幢房屋旁停放的電瓶車起火自燃,火勢蔓延到章先生停放在相鄰位置的私家車,導致其車輛后備箱完全燒毀。
經當地消防大隊認定,此次事故系電瓶車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保險公司在支付私家車車主保險金后取得代位追償權,向奉化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電瓶車車主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車損現場。奉化法院供圖
奉化法院在一審中認為,被告李某作為電瓶車的所有者,享有使用該電瓶車之利益,對該電瓶車應盡安全管理義務。該電瓶車發生自燃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其作為電瓶車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經審理發現,案發時受損車輛停放于李先生家門口,該位置當時并未劃定停車線,該事實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機動車車主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亦負有一定責任,酌情確定被告李某對損害結果承擔70%的責任。
原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后,遂提起上訴。保險公司在二審訴稱,附近居民將車輛停靠在事故區域內已成慣例,且事故發生地現今已劃有停車位,說明有關部門對在該區域停車行為的正當性進行了追認,因此私家車車主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應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停車劃線位作出的調整,并不能改變事故發生時車輛停放不當的事實,鑒于李某實際家庭經濟狀況,一審判決較為合理,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行為人因違法停車造成損害結果的,自身需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近年來,老舊小區“停車難”已經成為普遍存在的問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了社區的安全與和諧。奉化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該小區內沒有停車場,但在不到一百米內就有一個地下免費停車場,因此居民也應當遵守文明停車、規范停車規范,在方便他人的同時,也是在保護自己。
【往期回顧】
以案說法①:掛名股東不想擔責?公司破產后股東依法應當補繳出資款
以案說法②:砌2米高墻阻撓判決執行 法院對“拒執”行為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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