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超標電動車出事故 法院:商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明知自家的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卻照常上牌,并按電動車進行出售。買家駕駛超標電動車出事故后,商家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寧波寧海縣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5月,大劉花了2500元從吳某處買了輛電動車,收款收據中寫明為某品牌電動車。2021年4月晚上,其兒子小劉開著這輛電動車回家,途中撞上違停在路邊的貨車,不幸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鑒定,該電動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劉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未采取相應有效安全措施且未戴安全頭盔,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在夜間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大劉和貨車司機達成調解協議。事后,大劉將商家吳某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等共計60余萬元。
大劉認為,吳某明知涉案車輛是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車,在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進行銷售,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吳某辯稱,該車是自己向臺州某公司購買的,手續、證件均齊全,涉案車輛證件亦齊全,車輛不存在產品缺陷。更何況小劉駕駛該車發生事故,是因為他沒有安全駕駛,因此小劉的死亡與自己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在未取得駕照的情況下駕駛該車,且在駕車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戴安全頭盔,撞上違停在路邊的大貨車后死亡,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我國《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對電動自行車的質量、速度等都有明確規定,而本案中的涉事車輛多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經鑒定屬于機動車。
吳某以非機動車的名義銷售機動車,且涉案車輛的防盜備案號牌系吳某從舊車上拆下安裝至涉案車輛,故吳某在對產品的警示和說明上有缺陷,誤導了消費者,加大了消費者使用該車的危險性,足以構成產品缺陷。
結合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吳某承擔大劉自負部分的15%賠償責任,即12余萬元,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當下,電動自行車早已成為多數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作為商家,應當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售賣合法合規的產品。作為消費者,在購買相關電動車產品時一定要仔細核對產品明牌上的參數,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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