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研學游,這份避“坑”指南請收好
今年暑期,旅游市場持續火熱,其中倡導“開闊眼界、收獲成長”的研學游受到廣大中小學生和家長的歡迎,成為一大亮點。
然而,時有爆出的問題——保障不足,出行安全存在隱憂;只游不學,研學效果不達預期;質價不符,商家涉嫌虛假宣傳……也不時困擾著消費者。
近日,寧波高新區法院對近些年的相關案例進行梳理,總結出一份避“坑”指南。
“研學游通常涉及多個法律主體,主辦方多為教育培訓機構或學校,承辦方多為掌握相關資源的旅行社或個人,承辦方通常又會繼續招攬提供教育、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的供應方。”高新區法院法官張碧瑩說,部分主辦方、承辦方可能因選任招攬服務單位的標準不明確、審查不嚴格,在研學過程中出現供應質量不達標等問題,侵害參與學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那么,如何在眾多研學機構中作出“明智”選擇?研學合同或許可以給出答案。有些機構試圖在合同中通過格式條款來“投機”,通過免責條款的形式,將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其實,《民法典》對格式條款有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張碧瑩說。
小徐(化名)參加某旅行社承辦的研學活動期間,被秋千架砸傷。事后,旅行社以合同中有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小徐父親遂將旅行社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小徐處于無人管理狀態,且旅行社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告知、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直接將責任轉嫁給消費者,應屬無效,旅行社應對孩子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游有所選,學有所獲。然而,一些家長在給孩子報名研學游后反映“貨不對板”“游多于學”,還有部分家長反映所謂專業老師進行的講解不過就是導游解說,但與普通旅行團相比,價格相差甚遠。
“在選擇研學項目時,家長要注意‘一查二審三鑒別四保留’,查研學機構的經營范圍、經營許可資質是否規范;審合同中有關日程安排、費用明細、安全保障、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的部分是否透明且可操作;通過官方渠道鑒別機構‘名校授權’‘官方合作’等說辭、授課教師身份是否屬實,避免質價不符;保留心眼,避免一次性高額支付不合理的預付款,保留證據,保管好與客服的溝通記錄、付款憑證、所簽合同等資料原件,遭遇‘貨不對板’的虛假宣傳時,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碧瑩提醒。
據了解,當前研學項目涉及多個相關職能部門,行業監管責任主體尚不明確,缺少市場監管的標準。高新區法院認為,經營者、消費者及有關監管部門必須協同發力,共促行業健康發展,實現企業良性發展、家長滿意、學生成長的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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