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事實導致法院作出錯誤認定 法院:罰款3萬元
近日,寧波海曙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顧某因與被告翁某、沈某發生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至法院,訴請沈某歸還借款本金95萬元,翁某對其中的75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被告翁某、沈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該案依法缺席審理。根據顧某陳述及其提交的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海曙法院支持了原告訴請。
后因翁某提出申訴,該案進入再審程序。經再審審理查明,顧某在提起原審訴訟前,已將涉案債務轉讓予案外人何某,且沈某已向何某歸還20萬元,該20萬元已由何某轉交給顧某。但在原審案件審理過程中,顧某并未如實陳述上述事實,導致法院對該案事實作出錯誤認定。
再審審理中,顧某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一份,表示其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上述情況發生,其已認識到錯誤,請求從寬處理。
因此,海曙法院認為,顧某在原審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向法院如實陳述涉案債權已經轉讓給案外人、沈某已經歸還20萬元借款本金的事實,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該行為已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程序,浪費大量司法資源,依法應予制裁,因考慮疫情影響,故對顧某處罰款3萬元,不作拘留處罰。
寧波海曙法院法官認為,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宗旨在于保障當事人利益,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民事訴訟趨利性明顯,當事人雙方均以訴訟權利最大化為目的,但任何權利的行使均有其維度,不能妨礙他人和社會利益,不能惡意破壞訴訟秩序,不能超越其正當界限。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其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行使及訴訟手段的選擇必然具有規制效力,因此任何公民、企業、組織均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堅持誠信訴訟,秉持善意參加訴訟。
法官表示,希望此案能提醒相關案件當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應主動積極應訴,并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按時出庭參加庭審,才能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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