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執法也要剛柔并濟
寧波市對18類生態環境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既要保持高壓,也要給予一定的容錯空間,剛柔并濟。記者3月27日從寧波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根據最新發布的生態環境助企惠企“十條”措施,寧波市將全面施行《寧波市生態環境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制度(以下簡稱《清單》),對列入《清單》范圍的7個方面18類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對惡意排污及對區域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等違法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是必須的,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內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容錯空間、相對寬松的監管環境,也是必須的。‘十條’提出實施差異化監管,可以激勵企業主動守法、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寧波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負責人說。7個方面包括建設項目管理、水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排污許可證管理、環境監測、信息公開、臺賬記錄。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小、無需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該類違法行為將被認定為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初次被發現,且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的,不予處罰。
再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造成環境危害、初次被發現、及時完成整改的這類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該負責人表示,兩種情況可被認定為初次違法行為,一是在《清單》生效后第一次被發現的;二是在《清單》生效前第一次被發現,但生效后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據悉,18類不予處罰行為,不是應當免于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不意味著《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不能“免罰”,各地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應當不予處罰的,不得給予處罰。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