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標準《河(湖)長制工作規范》正式實施
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河湖管理保護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近日,浙江省地方標準《河(湖)長制工作規范》(DB33/T2361-2021)(下文簡稱《規范》)正式實施,助推河(湖)長制工作再上新臺階。
目前,在2017年出臺的《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的指導下,浙江共有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約5.2萬余名,基本形成了一套完備的河湖長制責任體系與長效機制。但《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僅對河長制工作提出綱領性、原則性的要求,亟需一個操作性強、可落地的標準加以規范與引導。
為進一步深化浙江省河(湖)長制管理,完善河(湖)長制考核制度,有效提高河(湖)長的管理水平和綜合素質,2019年起,浙江著手研究編制浙江地方標準河(湖)長制工作規范。經過立項論證、座談討論以及征求意見,浙江省地方標準《河(湖)長制工作規范》經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由浙江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河長制辦公室、浙江省水利廳聯合印發。
作為浙江首個對河(湖)長制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省級標準,科學規范、有效實用是《規范》的最大特點。《規范》涵蓋對河(湖)長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內容、實施要求、信息公開與檔案管理等方面,推動河(湖)長制工作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再到“依標辦事”。
在人員隊伍建設上,《規范》提出應設置省、市、縣、鄉四級雙總河長,并遵循流域統一與分級分段(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置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組織體系;河(湖)長有調整的,應在到任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縣級及以上河(湖)長調整期間,河(湖)長聯系部分應代為履職;鄉村級河(湖)長調整期間,鄉級總河長應指定同級負責人代為履職。
在巡查要求上,《規范》明確省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年不應少于1次,市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季不應少于1次,縣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月不應少于1次,鄉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半月不應少于1次,村級河(湖)長巡查工作每旬不應少于1次,并指明了各級河(湖)長的主要職責。鄉級、村級河湖長巡查以現場檢查為主,主要檢查非法侵占水域、非法采砂、在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生活垃圾、污水直(偷、漏)排等情況。
針對河(湖)長巡查發現的問題,《規范》按照問題的程度分為輕微問題、一般問題、重大問題三類,處理時限分別為1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提出處理意見后30個工作日。問題及分類以表格化、清單式展示,規范性、指導性強。例如,出現10平方米以下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等現象被列為輕微問題;河道違建、電魚毒魚、污水直排、非法采砂等為重大問題。
此外,《規范》對河(湖)長公示牌、宣傳及公眾參與、檔案等工作也作出了規定。
有關負責人表示,《規范》的制定出臺和實施,將促進地方規范開展河(湖)長制工作,提高河湖管理保護成效,增強社會大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為美麗浙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保障。(梅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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