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聯合印發指導意見對過度查封扣押說“不”
全琳珉
2024年10月15日09:54 |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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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指導意見》,借鑒吸收長三角三省一市優秀做法,將6種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過指導意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物品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以防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主要體現為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雖然這些措施是暫時性控制,但仍可能對經營主體經營活動帶來一些影響。
2024年,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聯合滬蘇皖市場監管局共同研究,著重考慮行政強制措施是否符合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最小侵害性原則,探索在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前提下,選擇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手段,統一制定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相關制度。如涉案的合同、票據、賬簿、憑證等,執法人員采取信息化手段或通過影印、復印等方式能夠及時有效固定證據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指導意見》之外,浙江還根據本省的情況發布了《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依法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以清單的形式規定在食品監管、廣告監管、市場經營主體監管、知識產權監管、產品質量監管、藥品化妝品監管6個業務領域的22個情形中,對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同時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未列入清單,符合《指導意見》規定情形的,原則上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責編:艾宇韜、王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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