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查處重點難點 明確從重從輕情形
浙江出臺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嚴肅精準查處涉及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的誣告陷害行為,規范信訪舉報工作秩序,推動勤廉浙江建設,日前,浙江省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印發《浙江省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
據悉,該《實施辦法》由浙江省紀委監委牽頭起草,以2019年1月出臺的《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誣告陷害行為暫行辦法》為基礎,結合4年來工作實踐,聚焦查處誣告陷害的重點難點,突出明確工作責任和具體程序,著力解決“定性難、取證難、查處難”問題。
《實施辦法》明確,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應當遵循依紀依法、實事求是,教育在先、重在震懾,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貫徹落實依法查處、精準查處、高效查處,審慎從嚴、震懾為主、嚴禁濫用的工作理念,著力營造既旗幟鮮明又穩妥有序的工作局面。
結合工作實際,為更有效查處誣告陷害,《實施辦法》對納入誣告陷害查處范疇作出新的調整。除了行為人向有關機關誣告外,《實施辦法》還將行為人通過網絡等渠道公開散布的行為,以及錯告誤告經紀檢監察機關查證不屬實并反饋提醒后,仍就相同問題持續惡意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也納入誣告陷害查處范疇。
針對此前工作實踐中,各機關職責分工不夠明確等問題,《實施辦法》規定,各級黨委全面領導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各級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具體牽頭協調推動。各有關機關、單位健全信息互通、線索移送、聯動處置工作機制。同時,《實施辦法》還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暢通紀檢監察機關與公檢法等機關的銜接協作,形成工作閉環。
此外,針對誣告陷害罪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存在定罪起點高、查處難等問題,《實施辦法》還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的有關條款,規定了嚴重干擾巡視巡察、審查調查等工作,借反映問題尋釁滋事等6種從重處理情形,以及主動停止誣告陷害行為、積極配合調查等3種從輕處理情形。同時明確,行為人通過誣告陷害行為獲取的不當利益應當予以糾正;被誣告陷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補救;查處工作中還應當注意保護行為人正當、合法權益,推動解決合理合法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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