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
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法治頭條·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系列報道③)
圖①:浙江舟山市交警開展夜查行動,確保酒駕、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有案必查,有罪必究。鄒訓永攝 |
從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通報的全國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效中了解到:在全系統整治“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執法司法突出問題中,認定法院系統14.5萬件、檢察系統1.8萬件、公安系統27.3萬件。
“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執法司法突出問題,是群眾反映強烈、政法機關屢禁不止的積弊沉疴,在此次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被列為聚焦整治的“六大頑瘴痼疾”之一。自今年2月底以來,全國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及“回頭看”在市縣兩級集中開展,270萬名政法干警參加。
中央督導,一樁拖了26年的懸案告破
在全國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中央第九督導組進駐河南的同時,還帶去一條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移交的重要線索,涉及周口市一樁26年前的懸案。
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當地的“黑老大”張海濤及其犯罪集團被一舉打掉。但就是這樣一起黑惡大案,卻留下了問題——當地群眾不斷反映,張海濤還涉嫌一起26年前的嚴重犯罪,但直到張海濤因涉黑被判刑,此案卻始終沒有偵破。
在中央督導組的推動下,周口市對案件提級辦理,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展開全面評查、倒查,當年的問題逐漸浮出水面。1995年,張海濤等9名社會閑散人員分別參與犯罪實施。然而,案件的查辦卻非常曲折:張海濤等人先是被超期羈押,后被取保候審,再之后又傳喚不到案;幾名做有罪供述的嫌疑人先后翻供,不久后案件卷宗又離奇丟失;案件兩度移送起訴均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直到1999年,案件被徹底擱置……
專案組調查發現,這起26年前的案件辦理過程中,不僅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指點嫌疑人串供、翻供,還有檢察機關批捕、起訴環節卷宗去向不明,同時責任人均不能說明辦案情況等問題。專案組經過倒查后認為,原辦案單位不重視、卷宗管理混亂,嫌疑人親屬干預案件,司法人員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等因素綜合作用,讓案件辦理陷入停滯。
目前,涉案的9名嫌疑人均已到案,當地紀委監委也對36名原辦案人員進行了深入核查,依規依紀開展追責問責工作,并對辦案中涉嫌失職的12名政法干警立案審查調查。“這起案件存在典型的‘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以及違反‘三個規定’等頑瘴痼疾,通過徹查案件,既清除了害群之馬,又依法規范每一個環節的執法、司法活動。”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介紹,“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是涉法涉訴信訪數量最多、群眾意見最大的執法司法問題之一。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對2018年以來政法機關“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開展的大排查顯示,公安系統因執法辦案等問題處理處分干警9.6萬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檢察系統因審查起訴等問題處理處分干警6000多人,六成以上涉及對受理案件長期擱置、久拖不決,應捕不捕、應訴不訴;法院系統因審判執行等問題處理處分干警2.4萬人,近四成涉及違規違法執行。
“這一頑瘴痼疾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被害人的權利,而且縱容違法犯罪人員,導致他們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害他人、危害社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表示,需要從根本上有效解決“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問題,從而維護執法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突出重點,有力整治頑瘴痼疾
“造成‘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陳永生表示,有的是相關政法干警責任心不強、存在畏難心理;也有的是辦案人員甚至相關領導干部被違法犯罪人員收買、“圍獵”,故意縱容、包庇違法犯罪人員;一些案件中檢察機關等部門應有的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為整治“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各地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通過警情排查、重點案件倒查、舉報線索核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等方式,排查整改了一批有案不立、壓案不查、違規取保候審、違法違規降格處理、違規超法定審限、虛假終本結案等突出問題。
牟某某是四川某地檢察院的檢察官,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他主動向組織說明其在2017年底承辦的政法干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存在問題。
原來,當年魏某某交通肇事,其雖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達成刑事和解、初犯、偶犯等情節,但案發時魏某某血液乙醇濃度達到222毫克/100毫升,且醉駕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按照量刑規范化相關要求,應對其提起公訴。可實際辦案中,魏某某醉酒駕駛情節卻被“忽略”了,承辦檢察官提出酌定不起訴的意見,導致魏某某被不起訴。經調查,這樣的不起訴決定明顯處理畸輕,承辦檢察官主觀上有重大過失。
對國家工作人員刑事處罰畸輕,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類似行為均應作為“有罪不究”頑瘴痼疾予以整治。此案在四川“萬案大評查”中被評為不合格案件,某區紀委對承辦檢察官已立案調查,該市人民檢察院在全市范圍內對國家工作人員危險駕駛、交通肇事案進行了專項清理。
“‘有罪不究’主要違背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一致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根據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的要求,犯罪行為人的定罪處罰由法律明確規定,執法司法活動應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執法司法機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做法,既可能導致違法犯罪人員“逍遙法外”或“罰不當罪”,也可能導致被害人“訴求無望”“救濟無門”。
向“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頑瘴痼疾宣戰,對于維護法治權威至關重要。專家介紹,除了“有罪不究”帶來的顯著危害,“有案不立”違背程序法定原則,這既是對程序法治的忽視,也是對國家追訴的貶損;而“壓案不查”主要違背及時訴訟原則,對被害人一方來說正義遲遲得不到實現,對長期處于掛案狀態的被追訴人來說,其生產、生活秩序都會受到嚴重的負面影響。
據介紹,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聚焦“六大頑瘴痼疾”,堅持全面篩查與重點排查、實體排查與程序排查、自查自糾與開門排查相結合,與案件線索查辦一體推進,全系統全鏈條開展整治,目前已解決了一大批執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潔、遇事不擔當問題,為常治長效奠定了堅實基礎。
深挖癥結根源,實現標本兼治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必須堅持標本兼治,抓住影響政法隊伍建設的共性問題、深層問題,破立結合、治建并舉,善于運用制度思維和改革辦法抓源治本,善于集成有效創新舉措并上升為制度機制。
“剖析深層根源,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抓源治本,一體推進‘查、改、督、建’,確保取得實效。”公安部政治部主任馮延在介紹整治舉措時表示,“查”就是采取比對接處警系統和執法辦案信息系統數據、檢查工作記錄、梳理信訪舉報投訴等方式,對警情和案件進行嚴格篩查;“改”,就是對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警情和案件,采取限期自查自糾、提級核查、案件評查等方式,強力推進整改;“督”,就是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巡查、考評等,督導有效整改受立案突出問題;“建”,就是加強長效機制建設,全面推行網上辦案,推動市縣公安機關建設“一站式”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強化全流程監督。隨著教育整頓的深入推進,公安部持續加強建章立制,出臺《關于深入推進公安執法監督管理機制改革的意見》等規定,切實從源頭上扎緊扎實扎牢規范執法的制度籠子。
“教育整頓治標更要治本,雖然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要建立長效機制,就得從執法司法監督上下功夫。”陳衛東表示,例如要促成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強化法律監督實效,還要充分重視社會監督力量,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的信息渠道、處置規則、督辦機制和責任體系,全面提升執法司法規范化水平。
對此,不少地方積極探索相關經驗。例如,浙江等地探索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同步推進偵查、逮捕、起訴、審判、執行、法律援助、檢察監督等協同應用,網上實時監督,有效解決“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頑疾。四川出臺《四川省公安機關受案立案監督五項規定》,全省公安機關嚴格執行首接負責、“三個當場”、立案期限、信息公開和責任追究等五項制度,并將相關規定在執法勤務部門和接警受案單位張貼公示,督促嚴格執行、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據介紹,在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各地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實施方案、操作規程和工作機制,創造了許多可資借鑒的成功經驗。目前,全國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正在深入推進。
“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將加強統籌協調、督辦落實,注重兩批次有機銜接、聯動推進,確保教育整頓走深走實。”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沒有突破的案件線索、沒有完成的頑瘴痼疾整治任務,延伸至第二批持續推進,確保查處到位、整治徹底、不留問題尾巴,“要持續推進頑瘴痼疾整治,在確保市縣兩級政法機關頑瘴痼疾清倉見底的同時,深挖癥結根源,在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實現標本兼治”。
《 人民日報 》( 2021年11月04日 19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